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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快建立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步伐,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人调发[1994]7号)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以及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工作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科技机构等无主管单位和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以及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和以调动、辞职、辞退等方式流动后,沿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其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人事代理)。 第三条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第四条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委托事代理,应由单位或个人明确代理项目,签订委托合同书后方可履行代理事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凡本办法第二条中所列的在我省境内注册单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凡第二条所列的个人,由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八条凡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九条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提供代招各类人员、代培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聘用合同鉴证、代办养老及失业保险、代办户籍粮油关系迁移、办理审批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手续、认定或考试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办理因公出国出境政审手续、协调处理人事争议等人事代理服雾。并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代理服务范围。 第十条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代办养老保险、接转中共党员组织关系、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代办申领计划生育指标和办理独生子女证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3)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员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5)代理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1)应聘到外地工作或在本行政区域工作由个人办理委托手续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2)自费出国留学、劳务、定居、探亲访友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关系的函件、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等。 (3)调动、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沿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第十三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在委托代理期间,由委托代理的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龄。 第十五条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的,在代理期间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符合升级条件的,予以调整档案工资。 第十六条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第十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根据委托代理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身份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单位正式接收,需持与委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件,由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需持与原委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重新聘用的证明及时到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条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验证,逾期不办理验证或在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 第二十一条被单位除名、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为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保管此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日期:2012-02-29 | 作者:  | 浏览: